扶贫贷款在脱贫工作中

Ⅰ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一年来,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各级部门主动适应新阶段扶贫攻坚模式和国家扶贫政策导向,不断探索完善扶贫开发方式方法,将精准扶贫与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生态搬迁扶贫、就业转移扶贫、产业扶贫、科技扶贫、金融扶贫等系列扶贫行动,推动了各项扶贫措施的实施。各驻村帮扶工作队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帮扶工作,特别是在贫困对象建档立卡、一对一结对帮扶、扶贫规划编制、扶贫项目和资金争取、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四双”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序进行。总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精准扶贫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和不足之处,还需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1、精准扶贫工作宣传不够。调查中发现,由于精准扶贫工作宣传不够深入、全面,导致部分群众对精准扶贫工作产生错误的理解,少数贫困户脱贫致富自身动力不足,“等、靠、要”依赖思想严重,个别非贫困户相互攀比,竞相要求纳入被扶贫对象。
2、整村推进规划编制滞后。调查中了解到,目前重点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普遍没有编制出来,从而带来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不明确,扶贫项目安排缺乏科学论证,产业发展零乱,帮扶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等一系列问题。座谈中,驻村帮扶工作队同志反映,由于工作队普遍存在人员结构单一、专业知识有限等情况,因此,对如何编制整村推进规划、美丽乡村规划,深感力不从心,希望有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
3、基础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一是贫困对象基本信息有待完善。由于精准扶贫前期排查摸底工作时间仓促,范围广、任务重,使得每一个贫困对象的基本情况、致贫原因等信息还不够全面、准确,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二是贫困对象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由于贫困村贫困人口多,家庭情况又复杂,脱贫返贫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加之村一级贫困对象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因此缺少贫困村贫困人口变动情况。
4、有关扶贫政策落实难。一方面扶贫工作有关政策推进缓慢。如金融扶贫行动,每个县市建立1000万元小额信贷风险抵押金,由贷款银行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发放贷款,此项措施郧西县至今没有落实到位。整村推进重点贫困村,专项扶贫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整合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而目前白岩河村只到位了专项扶贫投入107万元;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行业扶贫项目和资金整合难。整村推进,要求实施部门联合立项、联合审批、联合验收、资金直达的“三联合一直达”管理模式,但一些部门行业认为整村推进工作主要是扶贫部门的事,因此,在项目安排时没有把部门行业扶贫摆上议事日程,各部门各行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整合不够。
5、技术支持服务引进不够。驻村帮扶工作队主要精力往往放在帮助贫困村多方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上,而忽视技术方面的引进,喜欢新建项目,而放松对现有产业的改造升级,注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轻视农业项目的发展。
6、贫困村生态扶贫搬迁进程较慢。贫困村生态扶贫搬迁指标太少,而且安置缺乏统一规划。基层干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已难于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Ⅱ 精准扶贫贷款怎么停了

怎么可能现在停了,精确扶贫贷款是十年发展的计划,这才几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作出战略性创新部署。
《意见》提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实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奋斗目标,必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扶贫开发工作摆到更加重要、更为突出的位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

Ⅲ 精准扶贫贷款还不上有什么后果

建议尽快还款。

1、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2、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3)扶贫贷款在脱贫工作中扩展阅读:

1、农商行弄得这个精准扶贫贷款利率很低,如果换不起的话按照规定要被罚滞纳金。


2、不过现实是农商行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往往会私下跟贷款用户达成私下协商,免去滞纳金和一部分利息,只需将本金换上即可。


3、银行跟欠款人打官司过程很麻烦,农商行一般设有专门人员来处理,时间拖得比较长,你如果是真的不还,那官司早晚会输,你上了黑名单就麻烦了,不能使用任何银行卡了以后。


4、你可以去跟银行谈谈,尽量拖延起诉日期。

5、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Ⅳ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一、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一年来,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精准扶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时间节点稳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各级部门主动适应新阶段扶贫攻坚模式和国家扶贫政策导向,不断探索完善扶贫开发方式方法,将精准扶贫与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等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生态搬迁扶贫、就业转移扶贫、产业扶贫、科技扶贫、金融扶贫等系列扶贫行动,推动了各项扶贫措施的实施。各驻村帮扶工作队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各项帮扶工作,特别是在贫困对象建档立卡、一对一结对帮扶、扶贫规划编制、扶贫项目和资金争取、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扶贫开发、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确保了“四双”精准扶贫工作的有序进行。总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全市精准扶贫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和不足之处,还需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1、精准扶贫工作宣传不够。调查中发现,由于精准扶贫工作宣传不够深入、全面,导致部分群众对精准扶贫工作产生错误的理解,少数贫困户脱贫致富自身动力不足,“等、靠、要”依赖思想严重,个别非贫困户相互攀比,竞相要求纳入被扶贫对象。

2、整村推进规划编制滞后。调查中了解到,目前重点贫困村整村推进规划普遍没有编制出来,从而带来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不明确,扶贫项目安排缺乏科学论证,产业发展零乱,帮扶工作重点不够突出等一系列问题。座谈中,驻村帮扶工作队同志反映,由于工作队普遍存在人员结构单一、专业知识有限等情况,因此,对如何编制整村推进规划、美丽乡村规划,深感力不从心,希望有专业人士参与和指导。

3、基础管理工作有待加强。一是贫困对象基本信息有待完善。由于精准扶贫前期排查摸底工作时间仓促,范围广、任务重,使得每一个贫困对象的基本情况、致贫原因等信息还不够全面、准确,有待进一步充实完善;二是贫困对象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由于贫困村贫困人口多,家庭情况又复杂,脱贫返贫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加之村一级贫困对象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因此缺少贫困村贫困人口变动情况。

4、有关扶贫政策落实难。一方面扶贫工作有关政策推进缓慢。如金融扶贫行动,每个县市建立1000万元小额信贷风险抵押金,由贷款银行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发放贷款,此项措施郧西县至今没有落实到位。整村推进重点贫困村,专项扶贫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整合资金不低于200万元,而目前白岩河村只到位了专项扶贫投入107万元;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行业扶贫项目和资金整合难。整村推进,要求实施部门联合立项、联合审批、联合验收、资金直达的“三联合一直达”管理模式,但一些部门行业认为整村推进工作主要是扶贫部门的事,因此,在项目安排时没有把部门行业扶贫摆上议事日程,各部门各行业扶贫项目和资金的整合不够。

5、技术支持服务引进不够。驻村帮扶工作队主要精力往往放在帮助贫困村多方争取项目、争取资金上,而忽视技术方面的引进,喜欢新建项目,而放松对现有产业的改造升级,注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轻视农业项目的发展。

6、贫困村生态扶贫搬迁进程较慢。贫困村生态扶贫搬迁指标太少,而且安置缺乏统一规划。基层干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已难于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Ⅳ 扶贫贷款的扶贫贷款的财政贴息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
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
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
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Ⅵ 农村建档立卡户:扶贫贷款都有哪些规定

国家最新的农村精准扶贫政策:

2018年精准精准扶贫政策强调到农民危房改造,符合国家补贴条件的农民可以免费修建自住房屋,费用由国家补贴。为了让钱真真正正落到实处,可以享受到这些政策的农民需要满足这些要求。

第一:属于农村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这些家庭已经在农村建档立卡中登记了详细的登记,家庭情况已经登记在案了。

第二:农村中无劳动能力和无人赡养的农民,被评定为五保户的农民并已经确认是五保供养对象的,确认为5个担保,并收到了“5个担保证明”。

(6)扶贫贷款在脱贫工作中扩展阅读:

存在的问题:

扶贫贷款与商业化经营两种属性的矛盾:

扶贫贷款是政治任务与经济工作的结合载体,它是国家为了促进和保持国内经济的区域均衡发展,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和发展本地优势产业而实施的一项扶贫发展计划。说它是一项经济工作是因为它有别于其他的财政无偿拨款和无偿投人。

实行以借贷有偿和付息对价的原则,是一种信贷行为和经济杠杆,具有政策倾向性、优惠扶持性的特点。而商业性经营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获取商业回报为目的,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遵循的最基本的经济规律。

当前扶贫贷款在农业银行的商业化运作过程中,欲使熊掌与鱼翅二者得兼,必然顾此失彼,从而导致扶贫贷款的商业化运作矛盾迭出。

Ⅶ 扶贫贴息贷款有哪些常见问题

第一,财政扶贫部门“扶贫济困”职能和金融单位“嫌贫爱富”规避风险倾向之间的矛盾,影响扶贫到户贷款的发放。由于政策性贷款实行了商业化经营,使到户贷款难以达到国家政策所设计的目标,银行要保本收利,政府要扶贫,享受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对象是全市贫困农户和低收入农户,主要扶持他们从事规模化种、养业和小型加工业。
但是,放贷资金是由金融部门承担,他们根据贷款人的还贷能力、贷款项目前景、担保落实情况、借款个人信用等,反复考证后决定是否放贷,农村贫困户和低收入户很难在金融企业获得贷款。这就出现了“能获得贷款的个人不具备贴息资格,具备贴息资格的贷款人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结果导致扶贫贷款对象的偏离和错位,严重影响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宣传发动工作不到位,乡村贫困农户对有关政策没有达到广泛了解。有不少农户不知道扶贫到户贴息贷款的有关政策。
第三,认识有偏差,没有调动各乡镇的工作积极性。对各乡镇的到户贷款工作,仅以县扶贫办的名义行文下达指导性计划,没有激励机制、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具体组织协调贫困农户贷款、审核贴息对象资格、办理贴息资金发放等许多复杂繁重的基础性工作都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门协调难,乡镇畏难情绪较重。
而且,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没有列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大部分乡镇党政领导没有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由于乡镇办理贴息拖拉迟缓,贴息资金迟迟不能到达贷款农户手中,也影响了贫困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第四,规定的贴息期短、额度小、贴息标准太低,扶助力度不够。文件规定扶贫到户贷款贴息期为 1年,额度为每户2万元以下,贴息资金是每1万元贷款一年贴息500元。目前农户贷款利率一般超过10%,贷款贴息后农户仍然要付出超过5%的利息,和其他银行的商业贷款不贴息的利率相差不多,贴息贷款的优越性不能彰显。

Ⅷ 乡镇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困难问题

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监督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困难问题:贫困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等、望、靠的思想严重,主动发展产业、民房建设的愿望不强烈,等待观望、依赖思想严重存在;扶贫工作队伍的思想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不够完善,农村低保覆盖面小,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缺乏稳定的救济保障。

(8)扶贫贷款在脱贫工作中扩展阅读:

乡镇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营造出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组建脱贫攻坚政策宣讲团,大张旗鼓,深入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宣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八有一超一受益”、精准扶贫补助和贷款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的知晓率。

加强督查通报。加强对扶贫工作队员的督查,严格考勤制度,工作责任明确到人,解决工作队员不固定,出人不出力,甚至人员长期无法到位的问题。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工作队的作用。

Ⅸ 扶贫贷款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扶贫贴息贷款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支持能够带动低收入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发放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每年扶贫贴息贷款的总量及期限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据扶贫贷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中国农业银行商扶贫部门后下达,并抄送国家财政部门。
第五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资金由中国农业银行在系统内统一调度,资金有困难,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应努力完成贷款计划,如不能完成,中国农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说明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扶贫贴息贷款真正用于国家重点扶持地区的扶贫项目,中国农业银行应主要在与扶贫部门共同确定的贷款项目库范围内挑选项目。发放贷款前,要征得当地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的认可。
第八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期限以一年为主,最长不超过三年,扶贫贴息贷款统一执行年利率为3%的优惠利率,贷款超过贴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贴息政策,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之间的利差,由中央财政贴息。
第十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扶贫贴息贷款总量及期限结构,安排贴息资金,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 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范围。贴息范围包括当年新增贷款、收回再贷和未到期贷款。
(二) 贴息方式。贴息资金按季据实结算,由财政部直接拨补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每季度终了,中国农业银行将扶贫贴息贷款及期限结构报经当地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层层汇总至总行,总行在次季报财政部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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