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资料造假经办人不知情怎么处罚

A. 贷款公司是诈骗公司员工不知情怎么处理员工

贷款公司是诈骗公司,应该有诈骗金额。
对于首恶诈骗犯罪嫌疑人应该按照在诈骗中的地位,诈骗金额进行处罚。
对于其他员工也是一样。也是根据在诈骗中的作用,诈骗金额进行处罚。
只是自己说很无辜,是不行的。

B. 我是一家中介公司的办事员,怀疑公司为客户办理贷款做假手续,作为经办人我有责任么该如何举报公司

客户有问题 你作为经办人 一旦客户发生风险 你被查出来造假 你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涉及骗贷行为! 你们公司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赚钱,顺便把责任推给你们个人。
所以建议你直接去给这个客户办理贷款的银行 或者 机构 进行举报!
如果还是找不到举报方法 建议直接110报警 有备案! 如果公司开除你 不你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 公司涉及造假被你举报,公司处于报复性方法不给你工资!
所有东西一定要保留证据!

C. 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假财务报表,如果还不上款财务人员和经办人是同意人的话,有风险么,要承担什么责任

常事儿,你多虑了。
如果按楼上所说骗贷的话,银行有失职的责任——为何不考察企业?
因此,干吧!

D. 本公司做银行贷款,有些资料不是我做的,但是贷款资料上的经办人是我,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看什么性质了,如果是违法贷款,将来贷款收不回来,你也免不了责任,即使那资料不是你弄的,但是你是知情者,是第一责任人。
而且在中国,需要替罪羊,经办人就是最合适的人选。
所以要谨慎,如果贷款没问题就没事,要有风险的话还是小心的好

E. 提供假资料骗贷是犯罪吗贷款材料作假被

可能构成“骗贷罪” 。
根据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及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上海地区掌握在1-5万)即构成贷款诈骗罪;如诈骗数额巨大(5-20万元),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如数额特别巨大(超过20万)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银行贷款材料作假被发现的影响:
影响一: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若情况较轻,可能会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但是该记录会影响你未来房贷、车贷、信用卡等银行信贷业务的办理。
影响二:拉入银行“黑名单”,并拒贷。
若情况稍重,银行会拒绝你的贷款申请,并会拉入“黑名单”,这样你以后想再在该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就“没门”了。
影响三:构成贷款诈骗或量刑。
若你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那么将按以下标准量刑:数额较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F. 提供虚假材料骗银行贷款,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涉嫌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6)公司贷款资料造假经办人不知情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G. 关于企业办理贷款卡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经办人,是事件的直接负责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显然两者的权利义务是不一样的,经办人权利义务要超过证人的权利义务。
经办人:办理某事的直接责任人,审核人是经办人的上级,用于审核经办人的工作,对其确认。经办人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这都是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俗称,它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名称和办理人名称。
法律上的证明人应是指保证人。保证人是对某项事务作出保证行为的人。比如债务事项的担保方面,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是非票据债务人,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H. 贷款中介勾结银行人员帮客户做假资料违法吗

贷款中介勾结银行人员帮客户做假资料是很明显的骗贷行为,如果没有及时还款造成损失的,中介和银行人员都是要付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 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 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I. 借款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明显造假,银行收作资料存档,算不算是银行知情 或者说是银行应当知情

银行会有自己的手段去排查,如果没查出来,银行会认为是真实资料 不知情
如果是银行信贷员的问题 以后查出来 会追责
银行不会知道资料有问题而通过审核
就算银行的人知道资料有问题,审批了,一旦发现 审批人会被追究责任 银行是不会负责 的,负责的是银行的审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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