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一方突然要贷款

㈠ 夫妻分居一方单独办理的贷款,是不是属于共同债务

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些贷款不是用于家庭中的共同生活,那就不属于共同的债务,也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

㈡ 夫妻分居一方单独办理的贷款,是不是属于共同债务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应当共同偿还。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贷款时,银行与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贷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二人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银行知道该约定的,一方贷款属于个人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㈢ 夫妻闹离婚分居期间 一方私自贷款用于个人消费 不知情一方被银行起诉 该怎么

现在一般银行消费贷款是需要配偶签字确认的吧。按照婚姻法或者说新的民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没有配偶确认的非用于家庭生活的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可以请个律师收集相关材料吧。

㈣ 夫妻分居一方贷款另一方有还贷责任吗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应否负责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是看其负债的缘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判定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个人债务处理:(1)夫妻双方不存在举债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2)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3)债务形成时,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不是为债务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设立。

㈤ 夫妻分居几年了,没有办离婚证,现在男方需要贷款开店,必须要我签字,这样会不会

你们已经分居,准备离婚。男方现在想开店办贷款,如果你要签了字,那么这笔贷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你即便离婚,也有责任偿还。

㈥ 离婚已经分居快两年了在分居期间对方自己去贷款和另一方有关系吗

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法律上一般认为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均负有偿还的义务。所以,一般情况下,妻子是有还款责任的。
2、当然,如果妻子能够证明该债务的债权人与丈夫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其与丈夫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也知道这个约定的,则该债务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的,妻子仍要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㈦ 夫妻分居时间里,一方有借钱,女方不知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这种形式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共债共签“。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根据你的描述,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因此该笔债务不可能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但是并不排除一方借钱用于夫妻的日常生活,比如孩子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
如果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产生的债务,该笔债务就属于男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由男方自行偿还。
参考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㈧ 如果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恶意借款,离婚时是双方债务吗

夫或妻一方的借款只有用于共同生活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主张共同债务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不是共同债务。分居期间,明显不存在共同生活,因此不是共同债务。
1、《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㈨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借款另一方要偿还吗

答: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马某借款用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美容美发店的经营,这笔钱虽然是在你们分居期间借的,但还是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以共同财产清偿。

㈩ 没有正式提出分居期间一方在银行贷款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借钱一方无法证明这笔钱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外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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