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资金股东个人私用利息怎么

1. 以企业贷款,股东私用出利息,合法吗

以企业贷款,股东私用出利息,不合法。

2. 投资人以个人名义在银行贷款用于企业使用,支付银行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业所的税前扣除

不可以的。

你们只可以以公司名义取得的贷款支付的利息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 我公司贷款200万,公司董事长和出纳合伙以职务之便,挪为私用。并将50万以个人名义借给公司收利息。

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报案吧。超过50W了,不会放出来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二)未全部退赃的;
(三)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四)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4. 股东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后把款项给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担,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股东能否免税

问题一:属于统借统贷。
理由: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21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问题二: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利息大于其支付给银行的部分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金融保险业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金融保险业的纳税人,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及个人。有营业税当然就涉及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5. 股东个人经营性贷款利息和费用可以入公司账吗

1、不可以的。股东个人费用一律不可以计入公司账面,只有股东为公司日常经营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等可以计入。

2、不过现实中有企业这样录入的,然后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调整,这样也是可行的。

3、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支付租赁经营场所租金、商用房装修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6. 企业贷款资金没有用于企业生产,老板私用,这笔贷款怎么做账利息还用做在本企业帐吗

老板私用企业贷款资金,有可能构成揶用资金罪.
你应建议你的老板尽快办理借款手续.

老板私用这笔贷款(利息),怎么做账?
其他应收款

7. 企业向个人或股东借款利息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企业向股东或其他自然人借款,借款利息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的,但是需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扣除条件和标准。
具体说来:
1、就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相关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此处需要注意法律允许的主体是:股东、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
2、为了避免企业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以及最大程度减小日后借款股东、自然人因此债务主张股权分红或债务纠纷风险,企业在向股东或自然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3、进行此操作企业应注意保留相关合法凭据以及协议约定,以免后续纠纷中无法主张权利。
参考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8. 股东个人贷款,放款后款项转入公司户,利息能否在入账

1、可以,但需要写个说明附后,注明放贷银行、贷款原因、使用方向、本金总额、利息率等,并领导签字。
2、不能。会计要求核算清晰,一码是一码,不能简单对冲。

9. 企业向股东 借款利息

向自然人借款分两类: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2、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
在向自然人借款利息的扣除尤其注意利率和非法集资:
1、国税函[2003]1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中规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支付利息的企业在支付利息时,应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并注意区分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 公司股东等其他人以个人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贷款作为公司用,公司付利息本金,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一个人名义贷款,借款的主体是个人,不是公司,贷款给公司用,公司应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从公司账目中不能体现为财务费用,而应从管理费用或经营费用中出,在记账时,还不能体现为支付个人利息,因为国家规定只能从国家允许的机构贷款才能从企业账目中作支付利息帐,你可以以其他名目走笔帐,把利息支付了,税务就不会查出问题了。
如能帮上你,可否给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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