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有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为什么个税专项扣除是1400
如果是单位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让单位查一下是怎样填报你的专项附加扣除的,是否错误填报,如果错误填报,可以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更正。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1000元/孩(三岁以上),住房贷款利息(首套)每月可扣除1000元。以上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②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已经为我申报子女教育个人专项扣除,现在刚贷款买房,还可以申报贷款利息扣除吗
可以申请,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专项扣除跟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所得税的扣除并不冲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你可以同时申请各项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比如孩子的教育,住房贷款,赡养父母等,并不是说你报了一项下一项就不可以报了,是综合叠加减免的。
③ 新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扣除在父母之间应该如何分配
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每个子女按1000元每月的标准定额扣除。依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同时该通知的第六条规定了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即可以按父母任意一方扣除100%,也可以在父母之间各扣除50%。
(3)2018个人所得税扣除子女教育和房屋贷款扩展阅读:
新个税专项附件扣除的其他项目:
1、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4、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前面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5、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④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能一起填写吗
可以一起填写。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⑤ 个税专项扣除 房贷 一人抵扣怎么处理
房屋贷款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如果只有一个人扣除,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⑥ 为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填了住房贷款和子女上学,扣款只显示住房贷款一项
个人所得税APP维护了专项扣除项,但企业没有下载成功,应该是个人所得税APP里维护的信息有误,重新检查子女信息维护有没有错误,特别是注意需要检查是否选了让另外一位监护人抵扣。
⑦ 个人所得税子女教育扣除
1.根据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十三条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