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个人之间贷款是民间借贷吗

A. 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与诈骗的区别

民间借贷合同贷款方: 身份证号码:借款方: 身份证号码:保证方: 身份证号码: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地址: 电话号码:

B. 个人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属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什么

这就是典型的借贷关系。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

C. 个人与个人之间借钱(不论有没有利息)都不是贷款吗

有申请、有审批的才算贷款吧,这个只是单纯的借款。

D. 个人民间借贷合法吗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民间借贷多属私人交易行为,往往与冒险、投机、隐秘、暗箱如影随形,且中间环节多,形成了或长或短的资金链。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严重的连锁反应。

所以,如果要进行民间借贷,为了资金安全,一定要注意合理规避风险。规避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借款人的相关背景,选择信用良好的个人或者企业。对于借钱用于经营高风险项目的借款人,要细思量是否与他发生借贷关系,有把握赢利时在选择出借资金。

2、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不合法。

(4)银行与个人之间贷款是民间借贷吗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E. 个人与个人间可办理抵押借款吗

个人与个人间可以办理抵押借款。个人之间的借贷在不超过同期国家基准利率的4倍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你看看下面关于个人之间办理抵押借款的相关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手中的资金越来越多,个人之间借贷,并通过房地产抵押登记得形式对债务实行担保。但由于缺乏法律观念和对抵押登记得了解不够,通常没有相应书面手续,或者手续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不够完善,因此对于是否存在借款、是否约定利息、是否还款、起诉是否超过法律所保护的诉讼时效、抵押登记是否有效等问题都可能发生争议。
2、金融系统审批权限和贷款额度的严控,滋生了民间借贷。
3、民间借贷有存在地土壤。
4、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本金和4倍以下的利息有保护,对高利息无保护。
5、民间闲置资金可以一对一通过金融系统委托贷款。
6、民间借贷的房地产抵押登记大部分是第二抵押权人,甚至是第三抵押权人,有一定风险。
针对以上情况,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和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借贷应注意以下几点:书面文件:发生借贷时,应尽量书写明确借贷双方的书面文件,对于借款数额、是否存在利息、还款时间都应做也明确的约定。为保证还款还可以约定担保人或约定其它担保方式,如果可能还应该写清借款用途,不要只简单写“今收到某某借款**元”,这种简单的书面文件有时甚至对谁是借款人都无法证明。有的债权人将债务人的“两证” 持有,就认为对发生的债务没有风险,这种做法和认识是错误的,房地产抵押必须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生效。
利息:民间借贷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如果约定利息要注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借款期限的相关规定:
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按《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
还款方可以随时还款,出借方也可以随时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适当的时间准备。
关于时效: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起算时效。具体到借款,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到期起算。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起算。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房地产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抵押生效,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双方应在还款后持相关材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抵押期限到期,借款人未能还款原抵押仍然有效。

F. 银行人员从外面个人借款以银行名义放贷属于什么行为

从外面个人借款,只要没有承诺高利贷或集资的,没有什么问题。个人以银行名义放款,违法,可以向当地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公安机构举报。

G. 银行贷款和个人借款有什么异同

法律疑惑:在你向银行贷款时,银行一般都需要你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向其他人借款时,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如果签了合同,银行却不放款了,你有权要求银行放款吗?如果和个人签了借款合同,个人却不借款给你了,你有权依据合同起诉他吗?如果借款时,在利息方面没有约定清楚,那你该不该支付利息呢?典型案例:(1)个体户王强为了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就向该县的农村合作社中请贷款50万元。在请农村合作社的主任饱餐一顿后,合作社主任欣然同意,双方说好过几天便放款。过了几天,王强前去合作社提款,却被合作社告知,他们因为近期借款的人太多,所以资金有些紧张,不能再给王强放款了。王强不同意,仍然软磨硬泡。合作社无奈,勉强同意贷给他50万元,但又声明,因为现在合作社资金紧张,需要将王强贷款的利息5万元提前扣除,扣除利息后剩余的45万借给王强使用。在这个案例中,合作社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外呢?(2)冯大年为了和胡小霞结婚,便提出向邻居郭冬冬借5万元钱。郭冬冬口头答应后,双方还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过了两天,冯大年过来找郭冬冬拿钱。郭冬冬却又不想借了,冯大年说,咱们合同已经签了,你如果不把钱借给我,我就告你。郭冬冬说,随便你告,我就不借。于是,冯大年就将郭冬冬告上了法庭。于此同时,冯大年的好朋友张晓武借了5万元给冯大年。后来,张晓武要求冯大年还钱并且支付利息。冯大年却称,我们当时没有说利息的事情啊。张晓武却道,借钱哪有不要利息的,这个不用说你也应该知道。于是,双方因此又闹上了法庭。那么,冯大年能打赢那一场官司呢?律师说法;在案例(1)中,合作社的做法有这么几个不合法的地方;一、合作社当与王强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没有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二、合作社应该按照自己承诺的日期进行放款,没有按照约定日期进行放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三、合作社不能将利息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的话,双方实际上是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即将50万元变更为了45万元。
在案例(2)中,冯大年可谓是官司缠身。一边是原告,一边又是被告。
在他和郭冬冬的官司中,他是无法胜诉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从签订书面合同时就生效了,而是要等到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双方的合同才算是生效。由于郭冬冬没有提供借款给冯大年,表明他并不想使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既然借款合同未生效,那么冯大年当然也不能追究郭冬冬的违约责任了。
而在冯大年和张晓武德诉讼中,法律是会支持冯大年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同于公民向银行的借款。一般来说,公民之间的借款,大多具有友情帮助的非盈利性质。除非双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了利息,否则,法律推定双方之间的借款是无息的。在本案中,冯大年和张晓武在借款时没有就利息问题进行约定,应当是按照无息借款来处理。张晓武德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H. 银行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区别

个人信用贷款就是银行贷款
个人信用贷款:贷款申请人无需任何抵押或担保,只需凭个人信用状况,即可从银行获得最高30万元的贷款。
现实中,个人信用循环贷款对象主要为有优良信用记录的高端客户,贷款门槛相对较高。

个人信用贷款

中国银行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是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正常消费需求及劳务等费用支付的一种信用消费贷款业务。

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的自然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在中国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长城卡账户;个人信用为中国银行所评定认可。中国银行长城卡金卡持有人或普通卡两年以上的持卡人不需要另行评定个人信用;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用途:小额信用消费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正常消费需求及劳务等费用支付。

贷款限额: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小额信用消费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

贷款利率:小额信用消费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各大银行都有这项业务的,但在执行中都非常苛刻,都是面向自己银行的优质客户。

上一篇:公积金两个人能合起来贷款吗
下一篇:公司要用个人保险贷款吗